名称 |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问题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地税一字[1994]04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4-12-15 |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税制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返还的“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3、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1月22日〔94〕财税字第077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12月16日新地税一字〔1994〕042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