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湖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国税函[1997]186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9 |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97-08-31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1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县(市)信用联社应认真组织基层信用社按要求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并逐户签具意见和写出书面报告,于1997年10月15日前报本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及县清产核资办审批。
2.《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由各地自行统一印发至信用社,并在样表中添加国税部门和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核意见(含单位公章 )一栏。
3.对新建信用社和前段没有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信用社,应按要求在当地清产核资办的统一部署下进行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建章 建制和产权登记工作。
4.各级信用社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国税局及清产核资办积极配合,在认真组织基层信用社搞好资金核实申报工作后,立即组织进行报表衔接工作,衔接报表须根据资金核实审批表及具体填报要求进行衔接,各地州市清产核资办须将基层数据录入软盘及汇总报表一式两份于1997年10月底以前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