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石油总公司增值税预算级次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晋财预字[1999]1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山西 | 发布日期 | 1999-03-08 |
省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上划中国石化总公司后,直接从事成品油购销经营业务收入、向全省各级石油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加权运用费及垫付结算期内资金利息等收入,均应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鉴于以上业务涉及全省范围,属于全省性收入,经研究,你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作为省与中央共享收入,分别缴入省金库和中央金库。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山西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