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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交通厅关于领导干部加强对配偶、子女教育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交党字[1997]104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09-03

关于印发《交通厅关于领导干部加强对配偶、子女教育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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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9-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厅属各单位党委: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并接受群众的监督,现制定并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加强对配偶、子女教育管理的办法》,望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党组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交通厅关于领导干部加强对配偶、子女教育管理的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交通厅机关及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现结合交通厅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担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

    二、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遵守政治纪律负有责任。应切实教育配偶、子女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在招工、招干和提拔使用方面,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授意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提拔任用。

    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插手该领导的公务活动。领导干部非特殊情况,不得携带家属、子女到本系统执行公务活动。

    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利用关系在厅属单位、部门集资款项和报销个人或家庭的开支费用。不准用公款支付其配偶、子女参加的各类学习、培训应由个人所支付的费用。不准因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而向所属单位索取资助。

    六、领导干部不得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干扰执纪执法机关的公正执法。

    七、领导干部不得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便利和优惠条件。

    八、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多占住房,用公款装修或违反规定购买住房。

    九、领导干部要教育配偶、子女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十、领导干部每半年在民主生活会上,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支部报告一次对配偶、子女教育管理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以上各条,望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要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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