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建安企业承包新疆乙烯工程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税问题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地税一字[1994]03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4-11-16 |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明电(1994)001号文件精神和我局新地税一字(1994)02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越权减免税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对建安企业承包新疆乙烯工程取得的收入,应从1994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原自治区税务局新税一字(1991)278号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2,对1994年10月1日前应予免征且尚未退库的营业税,不得再办理退库。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11月17日新地税一字〔1994〕034号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