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1993]价费字66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3-02-21 |
民政部:
你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民综函〔1992〕2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按实际支出收取经核准登记的社团的报刊公告费。考虑到对社团的监督管理属社团管理机关的正常管理工作范围,因此,不应收取社团年度检查费。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