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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1993]价费字66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3-02-21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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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3-02-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民政部:

    你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民综函〔1992〕2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按实际支出收取经核准登记的社团的报刊公告费。考虑到对社团的监督管理属社团管理机关的正常管理工作范围,因此,不应收取社团年度检查费。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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