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湘潭市城市合作银行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国税函第25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97-12-28 |
你局《关于对湘潭市合作银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潭国税函〔1997〕14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湘潭市城市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的办法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0号)精神, 同意湘潭市合作银行从1997年1月1日起,由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所属9个支行,按汇缴成员企业进行就地监管。1996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税所属9个支行 应进行清算,请认真做好各征收单位间的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