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云国税增字[1995]2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云南 | 发布日期 | 1995-06-13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通知》中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文到之前已经征收了增值税的,按实缴入库数额退还给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