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综[1997]1524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3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7-09-11 |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函”(财综字[1997]114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函(财综字[1997]11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号)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的通知([97]港办秘字第1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及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湛江市、广州市、福州市、厦门市、北海市、秦皇岛市、南通市、南京市、连云港市、大连市、沈阳市、青岛市、威海市、烟台市、宁波市、温州市、成都市、武汉市、西安市、哈尔滨市、长春市外办、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领事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下发的《关于批准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问题的函》(财综字[1997]114号及《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授权签发机关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通行证工本费及签注费,并将收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授权签发机关请于每年第四季度将当年订购的《通行证》费用经银行汇至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上缴标准为每证25元。
户名: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开户行:北京市工商行百万庄分理处帐号:014--008051--13三、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的《通行证》及签注收费,请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收取等值的港币或人民币。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