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地税发[1998]39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9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1998-12-10 |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直辖后,由于部分地区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统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定为每月929元。
二、尚未执行上述扣除标准的地区,从1999年1月1日起对工资、薪金所得统一按每月929元的标准扣除后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