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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2]875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2-09-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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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9-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及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来电来函,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存在理解、执行不一致的问题,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经商财政部,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所列八个税号的电解铜,出口企业无论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还是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中未列名税号的其他铜及铜产品,出口企业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仍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多退税款予以追缴入库。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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