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展(博)览会管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公行管[1997]15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7-11-2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规模的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展(博)览会(以下简称行业展览)举办数量迅速增加。这对推动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行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公安战斗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行业展览举办过多过滥、重复交叉、质量不高、效益低下、企业负担较重等问题。全国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行管委)发出有关通知后,这些问题已经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为规范行业市场,提高展览的质量和效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产品体系由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技术防范、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刑事勘查与物证鉴定、防伪技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警用通信等类产品组成。
二、行业展览分为管理和备案两类。管理类的行业展览,由全国行管委按年度进行归口协调和审批,具体工作由全国行管委办公室负责。
三、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属于管理类行业展览:
1.综合性:即展品由行业产品体系中的两类以上产品组成。
2.全国性或国际性:即主办单位在全国若干个省或国际范围内招展。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备案类行业展览:
1.单项性:即展品由行业产品体系中的单类产品组成。此类展览由该类产品的主管部门管理。
2.地区综合性:即主办单位基本上只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招展的综合性展览。此类展览由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厅行管机构)管理;无此机构的,由科技管理部门管理。
五、举办备案类行业展览,主办单位是地方的,由举办地省厅行管机构归口,向全国行管委办公室报送《举办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展(博)览会备案表》(附件一);主办单位是公安部机关业务部门或直属单位的,可直接报送,报送时间均为展览开幕前3个月。
备案类行业展览不以全国行管委名义进行活动,但可在有关材料中注明已报备案。
六、举办管理类行业展览,主办单位是地方的,由省厅行管机构向全国行管委办公室报送《举办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展(博)览会申报表》(附件二);主办单位是公安部机关业务部门或直属单位的,可直接报送,报送时间均为展览预定开幕前一年的12月底之前。
七、全国行管委对管理类展览的内容、举办单位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查,从展览日期、区域等方面进行协调和安排,于展览举办的当年2月底以前,将审批结果按申报逆向程序通知申报单位,并以一定方式发布。
八、管理类行业展览的主办单位,应按批准内容充分准备,精心组织,保证展览按规定的日期举办;展览闭幕后,应在一个月以内,将展览会总结材料报送全国行管委办公室。
九、鉴于目前行业发展状况,全国行管委决定每年以全国行管委名义举办一次规模大、质量高、能反映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总体发展水平的全国性行业展览;并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审批2--3个管理类行业展览会。
十、未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全国行管委的名义从事行业展览活动,也不得使用“全国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展(博)览会”或类似名称。
十一、下列产品不得参加任何行业展览活动: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
2.公安部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
3.无标生产,或虽有标准但不按标准生产的;
4.违反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
5.未按有关规定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技术检验单位检验的。
十二、举办行业展览,凡涉及国外产品参展的有关事宜,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全国行管委将通过内部文件和新闻媒体予以批评、曝光;属于违法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今后举办行业展览的事宜,按此通知规定执行,如有问题,及时向全国行管委办公室反映,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附件一、举办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展(博)览会备案表二、举办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展(博)览会申报表1997年11月22日
附件一
举办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展(博)览会备案表全国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管理委员会印制
年 月 日
1.展(博)览会名称:
2.举办地点:
3.举办日期:
4.主办单位:
5.承办单位:
6.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7.招展范围:
8.展品种类:
9.举办理由:
10.承办单位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11.主办单位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12.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管理机构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13.全国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 全国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科技司二处; 邮政编码:100741;联系电话:(010)65204034,65203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