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对供销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供财联[1997]115号 | |
法规类型 | 银行法规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97-09-04 |
各地(州)、市供销社、财政局、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地税局,省社直属有关公司: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对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供销财联字[1997]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供销社中央政策性亏损挂帐停息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核实,你市(地、州)1981年至1984年部分商品统一降价损失万元;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万元。
二、对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专户管理。各级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对供销合作社的中央政策性亏损占用的贷款统一转到“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损失贷款”户,严格区分于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性贷款。各级供销合作社对中央政策性亏损统一转到“待处理中央政策性损失”帐户,并按各项目设置明细专户核算,反映中央政策性亏损的核销、处理及挂帐情况。
三、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项目占用的银行贷款实行挂帐停息的具体办法是:
1、1981年至1984年部分商品统一降价损失,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全额挂帐停息。
2、1991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在1997年、1998年实行挂帐半息两年政策,该时间内银行对该项损失挂帐占用的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计收利息。
四、核定的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本金,原则上由各级供销合作社在1997年、1998年,按1991年实际削价处理商品销售额比照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虚提利息处理,你地(州)市应虚提利息万元,其中,1997年虚提利息万元。1998年虚提利息万元,不留尾巴。虚提的利息税前全额计入财务费用,专项用于冲销“待处理中央政策性损失----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专户。各级供销社虚提利息后,要及时归还该项损失所占用的银行贷款。该项损失处理完毕后,供销合作社在规定的期限内虚提利息如有结余,一律冲销财务费用。
五、各地按照上述要求,尽快将供销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半息)的具体金额落实到基层企业和开户银行。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特别是涉及农行与农发行挂帐停息贷款,要严格区分,决不容许互相串换,严禁弄虚作假,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供销合作总社、财政厅、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经复查核实后,再按新的联合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