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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1998]52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1998-02-2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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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2-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8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对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制度。纳税人发生的生产、经营亏损,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亏损,不得税前弥补;凡纳税人未按规定自行弥补亏损的,一律作纳税调整,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纳税人盈利年度查增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对纳税人亏损年度查增的所得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调整亏损额后有盈余或仍然亏损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53号规定办理,其中盈余部分也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纳税人发生的经营亏损,应按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期限,报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及其相关资料。对纳税人发生的经营亏损在税前弥补的审核权限,由省辖市国税局确定。

    四、纳税人要建立弥补亏损台帐,并按审核意见填写以备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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