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大同市东河河加油站偷税案的公告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晋地税稽告字[2001]4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山西 | 发布日期 | 2001-09-19 |
该单位2000年同市金龙石油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将加油站整体转让,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价格调控基金,形成偷税。大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单位限期补缴印花税125元、营业税12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5元、教育费附加375元、价格调控基金187.50元;并处以一倍罚款。目前,此案正在执行中。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