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客运附加费(含提留的代办费)征收营业税问题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地税一字[1995]00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6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5-01-17 |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我局意见:对公路客运附加费等价外费用(含提留代办费)均应并入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额计征营业税;1994年元月1日以前有关公路客运附加费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一律废止。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5年1月18日新地税一字〔1995〕003号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