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渝高校校办企业界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重教高[1997]88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17 |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1997-12-04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税各直属分局、地税直属单位;在渝各普通高校、军事院校: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1997]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渝高校校办产业政策协调会议纪要》和重教高[19 97]43号文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渝高校校办产业政策协调会议纪要〉的意见》,重庆市教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主管处室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进行界定和实行证书、年检管理的意见》中校办企业界定的五条 标准,在在渝高校长达半年的自我清理审查的基础上,自1997年10月15日起联合对在渝高校校办产业进行了分片逐校逐厂的界定。现将已界定的校办企业通知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