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出售天然水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琼财税[1996]政字第12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海南 | 发布日期 | 1996-03-31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近来一些市县反映,将河流、水库中的天然水出售给用户是否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未经加工的天然水既无所有权,又无价值,而只有使用价值。对天然水用户收取水费,是因为销售者为供应天然水提供了劳务,而不是因为将天然水作为商品销售出去。因此,出售未加工的天然水行为,是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