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个字1992年第262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2-08-07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2〕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应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