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民政部办公厅对具有双重国籍的章恭财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处理意见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厅办函〔1997〕71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7-03-26 |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章恭财具有双重国籍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持有两个以上国家(地区)身份证件的当事人申请同中国(国内、内地、大陆)公民结婚,其合法入境身份视为当事人身份。即,当事人持外国护照入境,其婚姻登记须按照涉外婚姻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持台湾同胞身份证件入境,其婚姻登记须按照涉台婚姻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持港澳同胞或华侨身份证件入境,其婚姻登记须按照涉港澳、华侨婚姻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