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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1995]第156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06-27

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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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6-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城市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这里的“公共场所”,特指各类等候室(如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候诊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包括正式比赛场馆及临时用于体育比赛的场馆)等。在上述四种公共场所之外设置烟草广告,须经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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