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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7]69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01-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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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1-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免征增值税的请示》(川国税发[1996]325号)收悉。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饲料用赖氨酸属增值税应税货物饲料添加剂范畴,从规范和统一税制要求出发,对饲料用赖氨酸不能给予免税照顾,该产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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