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收利息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鲁地税函[2000]18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山东 | 发布日期 | 2000-07-02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近接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淄地税一字[1999]第50号),反映交通银行淄博市分行将满1年及1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交银发[1998]239号文规定,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并以冲减后的余额申报缴纳营业税。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应予以立即检查纠正,各市地区对此类情况应予以高度重视……。必须坚持依法征收,依法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