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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司复[1998]009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17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8-06-08

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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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6-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闽司(1998)11号)《关于警校人员是否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各类警察院校中纳入人民警察序列,被授予警衔,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均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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