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关于复混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1997]32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江西 发布日期 1997-01-14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关于复混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1997-01-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吉安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地国税发[1996]263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计算复混肥所用免征增值税化肥的成本比重问题,据了解,仅从化肥生产企业购进免税的碳酸氢铵、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为主要原料(占全部复混成本70%以上),难以生产出复混化肥。

    为了支持化肥企业发展生产,经研究,对企业购进批发零售环节免税的化肥用于复混肥生产,也允许并入免征增值税的化肥成本计算占全部复混肥成本的比重,据以执行复混肥征免税政策。

    特此批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