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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企字[1997]第183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07-13

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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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7-1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区来函、来电询问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债权债务清算由谁组织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条的有关主管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关闭的部门或机关,不包括公司登记机关。因此,公司登记机关不负责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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