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财税〔2018〕14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8-05-31 |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苏州银监分局,苏州保监分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是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的有益探索,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做好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管理、信息共享、税款征缴等工作。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各项协调工作;保监部门指导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指引要求开发设计养老保险产品,协调保险公司及时传递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购买情况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等信息;税务部门做好税收政策辅导、培训工作,落实试点政策,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证监部门配合做好政策解读,以及公募基金产品作为投资品种的对接准备等后续工作。
三、强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切实加强试点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合力推进试点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管,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和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五、注重总结,分析上报试点情况。密切跟踪试点政策实施情况,定期开展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注重总结政策实施效果,就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以及政策落实中的突出矛盾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
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pdf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
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