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6-11-25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