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6-11-25

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null

发布日期:1996-11-2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