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宁地税一转[1994]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4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1994-11-24 |
各省辖市税务局,徐州、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新税制实施后,对纳税人承包跨县(市)工程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不够明确。为统一税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对纳税人承包的工程业务纳税地点补充通知如下: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承包的工程跨县(市)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