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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1999]178号
法规类型 100104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重庆 发布日期 1999-11-03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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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11-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13日财税字[1999]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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