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1999]21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9-02-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9-02-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相应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