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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2]296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2-04-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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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4-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央固定收入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经营业务的营业税属于中央收入,应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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