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代办会议项目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地税一[1997]7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1997-08-12 |
据反映本市企事业单位在经营业务中有代办会务服务项目,其内容主要是为与会者提供代办住所、餐饮、交通等服务。考虑到其经营行为中具有代办住所费、餐费(凭付款发票)后的余额为依据“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费税。对以前年度未纳税的代理会务收入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