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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1997]45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广西 发布日期 1997-02-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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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2-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城乡信用社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信用社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列支的审批办法仍按桂国税发[1995]38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城乡信用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每年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据实在成本列支;每年支付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10万以下(含10万)的,报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每年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地、市国家务局审批后方可列支。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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