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医疗服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卫公字[1997]20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7-10-16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医疗服务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7-10-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及各医疗单位:

    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解决老同志就医中的实际困难,为离休、退休干部提供满意的医疗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继续贯彻执行(84)京卫医字第182号《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就近医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认真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的就近医疗问题。离休、退休干部居住地离合同院较远,看病确有困难,可按分级分工医疗原则办理就近医疗证,在就近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支出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

    二、离休、退休干部可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支出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

    三、离休、退休老同志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用药的门诊开药量,对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品,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

    四、老红军、离休干部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医药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