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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发[1998]185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四川 发布日期 1998-06-09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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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6-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股份公司的个人股经资产评估后的增值部分也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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