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税三字[1991]326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1-05-06 |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48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1年5月7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 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一九九○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一年内仍继续执行(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99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