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农房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7]637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11-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农房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7-11-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房公司《关于我公司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的申请报告》(农房财字[1997]7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农房公司

    附件: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    (万元)

    1 中国农房华北公司 30 天津市

    2 中国农房华东公司 150 上海市

    3 中国农房中南公司 30 湖北省武汉市

    4 中国农房东北公司 110 辽宁省沈阳市

    5 四川西南农房物资公司 6 四川省成都市

    6 陕西西北农房物资公司1 陕西省西安市

    7 北京国利通有限责任公司 7 北京市

    8 北京中衣物贸公司 15 北京市

    9 北京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 10 北京市

    10 北京兴隆车技贸有限责任公司 1 北京市

    合计 360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