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公安部关于确定“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公政治[1993]79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3-05-12

公安部关于确定“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3-05-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49号文件)中规定,首次评定授予警衔时,正处级职务人员中,现任“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经研究并报请国务院主管领导同志批准确定下列42个市为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保定、邯郸、唐山、秦皇岛、大同、包头、鞍山、锦州、抚顺、本溪、吉林、大庆、齐齐哈尔、苏州、无锡、常州、南通、扬州、连云港、宁波、温州、淮南、芜湖、九江、厦门、烟台、淄博、威海、佛山、江门、惠州、汕头、韶关、珠海、湛江、柳州、北海、桂林、岳阳、襄樊、宜昌、洛阳市。

    上述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可按《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评定授予警衔,授衔命令的时间统一填写为1992年9月1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