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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豫地税函[1999]9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河南 发布日期 1999-01-13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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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1-1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7日  国税函发[1998]73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皖地税1998]350号)收悉。文中反映,自1997年10月1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26号)施行以来,由于该条例规定有“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资”等内容,引起个人办学者、税务机关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产生争议。对此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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