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鲁财税[2001]3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4 | 所属行业 | 110 |
有效与否 | 山东 | 发布日期 | 2001-07-02 |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优惠政策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仅限于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其他商品住房,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