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国税函[2001]248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