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国卫药政发〔2014〕14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4-04-0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为保障人民群众常用低价药品供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