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7]72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02-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7-02-0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6]139号)中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停止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新版软件未能按时到位,一些需要开具百万元专用发票的企业尚未安装防伪税控系统。为此,一些地区税务部门要求继续保留代开的办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7年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继续为纳税人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使用,原防伪税控系统的代开软件,待新的代开软件研制完成后再予更换。因此,发票左上角的密码仍为60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不含字母。

    三、对纳税人购货取得由税务机关在1997年1月1日后用原代开软件开具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予抵扣税款。停止代开的地区,应将上述精神及时通知到基层税务部门,避免发生对原软件代开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等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