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期初存货抵扣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重国税函[1997]18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1997-08-28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鉴于目前各单位在给市局填报的《重庆市民政福利企业退税申报汇总表》上,一般都未填列期初存货抵扣税额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凡有期初存货的民政企业必须按规定比例按月抵扣,不按月抵扣的不再办理退税,凡没有或已抵扣完期初存货税款的民政企业,必须在汇总申报表中期初存货抵扣栏内注明“无期初存货”或“已抵扣完”等,此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