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国税函[2001]619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2 |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1-12-05 |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65号)规定,“纳税人以薄荷植物(杆、叶)经简单加工生产的薄荷原油,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其对外销售薄荷原油应按照农产品的增值税征免税规定征免增值税。”此前,有关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