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国税函[2002]25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2-05-30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转发给你们。经审核确定,2001年度全省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为1101.78万元(详见附表),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在省国税局审批的数额内提取的管理费,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则不予税前扣除。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