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鄂税发[1993]41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湖北 | 发布日期 | 1993-11-26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集体止业所得税前工资标准扣除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集体企业所得税前工资标准扣除问题,省局鄂税发[1993]271号文明确计税所得额前工资标准扣除最高限额为军人均3200元,考虑到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水平较快,要求人平收入相应有所增长,对工资发放超过税前扣除最高限额的企业,经县(市)税务部门核实批准,其增长水平低于实现税利和上缴税金增长幅度的部分,可在计税所得额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