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浮动等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银行法规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1-04-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浮动等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1-04-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福建省、陕西省、青海省、宁夏区分行计划处:

    你行对利率调整后提出的有关利率问题,现函复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上浮,其上浮幅度仍按银发[1991]68号文执行。

    二、一年以下(含一年)基本建设贷款调整后年利率为8.46%。

    三、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按其贷款性质、执行不同的利率水平。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的,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用于固定资产贷款的(含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贷款),按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

    四、工商银行发放的四亿元技术开发贷款,利率调整后对尚未收回的和当年新发放的贷款,从1991年4月21日起,人民银行不再给予补贴。

    五、从1991年4月21日起取消一个月期档次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九个月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年利率6.48%为基础。

    六、1986年以前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的黄金生产设备贷款,在原定期限内的贷款,人民银行给予贷款行年利率2.52%的补贴。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