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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8]4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21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8-01-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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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1-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法规,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1998年1月13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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